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滨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工商罚决字〔2019〕 21 号
当事人:袁野
身份证号码:4*****************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河南省方城县*乡*村*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当事人在梦之城一楼一档口销售了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另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其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2019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询问调查,并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袁野于2019年10月1日起,租用和平路239号梦之城一楼西厅水系旁30平方位置进行为期一个月服装特卖活动,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至2019年12月23日起已不在梦之城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当事人自述,自开业之日至2019年10月22日,没有营业额及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梦之城一楼无照销售服装的事实。
2、2019年11月8日,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3、2019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营业额,没有违法所得的事实。
4、2019年10月25日,三门峡市梦之城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证明了当事人袁野在梦之城无照开展经营活动的起止时间及地点。
我局于2019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湖工商和罚告字[2019]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在梦之城一楼从事服装销售,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当事人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在知道其违法行为后及时纠正,将其违法行为定性为轻微。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开户行: 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户名:三门峡市财政局(预算外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8070120111000014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湖滨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湖滨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滨分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