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滨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工商罚决字〔2019〕 20 号
当事人:袁野
身份证号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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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河南省方城县*乡*村*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10月22日,湖滨分局执法人员接到安格洛联营公司的代理人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称,和平路梦之城一楼西南角有一铺位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我局予以查处。2019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袁野经营服装铺位进行现场检查,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扣押,并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救济的途径,同时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2019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询问调查,并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购进涉案商品时的收款收据。2019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委托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所扣押的涉嫌侵权商品进行辨认;2019年11月14日,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对涉嫌侵权商品的鉴定证明。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袁野于2019年10月1日起,租用和平路239号梦之城一楼西厅水系旁30平方位置进行为期一个月服装特卖活动。2019年9月28日,当事人在郑州银基商厦外面的广场上一摊位以23元/件的价格购进卫衣帽衫100件,以28元/件的价格购进裤子60件,共计购进涉案商品160件,共3980元,于2019年10月1日起,在梦之城一楼进行销售。2019年10月22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涉案商品143件。当事人叙述自用及赠送家人、朋友涉案商品共计17件。2019年11月14日,经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无论吊牌、产品质量、用料、色泽、标识厂名、商标图案标注位置均与真品存在明显差别及造工粗糙的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权利人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商标注册证第13876268号,注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注册日期2016年4月7日,有限期至2026年4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25)第25类: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截止)。
“”商标注册证第19349953号,注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注册日期2017年4月28日,有效期至2027年4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25)第25类: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截止)。
“”商标注册证第13876321号,注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注册日期2017年10月21日,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25)第25类: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截止)。
“”商标注册证第15915524号,注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注册日期2017年10月21日,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25)第25类: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截止)。
“”商标注册证第13875897号,商标注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注册日期2016年1月21日,有效期至2026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截止)。
“”商标注册证第19349986号,注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注册日期2017年4月28日,有效期至2027年4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25)第25类: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截止)。
“”商标注册证18186146号,商标注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注册日期2016年12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25)第25类:成品衣;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截止)。
“”商标注册证第18925070A号,商标注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注册日期2017年5月7日,有效期至2027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5)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者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者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截止)。
“”商标注册证第18178789号,商标注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注册日期2017年9月28日,有效期至2027年9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5)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者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者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截止)。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未销售侵权商品,故没有实际销售价格,且当事人的经营现场没有标明价格,故按照其进货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因此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3980元。
另查明,当事人袁野于2019年10月1日起在梦之城一楼进行为期一个月服装特卖活动,并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其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另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10月22日,安格洛联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书一份,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2019年10月22日,安格洛联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了投诉人及委托人的身份。
3、2019年10月22日,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安格洛联营公司的商标注册证,证明安格洛联营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该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
4、2019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店内销售了侵权商品的事实。
5、2019年11月8日,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6、2019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了侵犯安格洛联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进货来源、进货价格。
7、2019年11月8日,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进货时的收款收据,证明了当事人进货数量及价格。
8、2019年11月14日,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证明,证明了所扣押的商品为侵权商品的事实。
我局于2019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湖工商和罚告字[2019]5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案件性质:当事人在其经营服装摊位内销售侵犯安格洛联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当事人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在知道其违法行为后及时纠正,将其违法行为定性为轻微。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143件;
2、罚款9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开户行: 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户名:三门峡市财政局(预算外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8070120111000014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湖滨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湖滨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滨分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