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系列解读文章之一《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出台意义重大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于9月26日经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10月1日公布,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将有力推动个体工商户实现长远健康发展。
一、《条例》的出台,彰显了党和政府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关心关爱,有利于稳定预期、提升信心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的市场主体。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1.11亿户,占我国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带动就业近3亿人。个体工商户是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高度重视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租金、税费、社保、融资等方面难题”。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批示,要求继续加大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力度,针对困难和问题研究拿出更有效举措。在这个特殊时期,制定出台一部专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行政法规,有助于在制度层面稳定市场预期,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统筹发展和安全、纾困和培育、活力和秩序,明确各部门、各地区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任务,提出各领域帮扶具体措施,有效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条例》的出台,体现我们党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强决心,体现党和政府服务民生、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体现全社会尊重劳动、关爱劳动者的时代精神,必将极大激发广大个体经营者的使命感、荣誉感、归属感,提振发展信心,实现个体工商户更好更快发展。
二、《条例》的出台,总结固化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具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受疫情频发、消费低迷等多重因素影响,个体工商户生存发展仍面临经营成本、经营场地、招工用工、贷款融资等诸多方面的困难,市场预期不稳、发展信心不足。调查显示,今年以来,近八成个体工商户月均营业收入在1万元以内,经营以解决温饱和“养家糊口”。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便利准入、融资支持、税费减免、创业就业等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帮扶个体工商户等小微市场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走访帮扶,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经营中面临的困难问题。
《条例》在认真总结新冠疫情以来有关部门出台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立法进行了重新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将已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进行汇总集成,从财税、金融、社保、就业、转型升级、信息服务、表彰奖励、困难救助、监测分析等各个方面,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作出制度安排。很多具体制度安排具有含金量、短期可见成效。特别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取消变更经营者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限制、改革年报制度等作出安排,有利于解决个体工商户“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从整体上提升发展质量。
三、《条例》的出台,完善了市场主体发展的法治环境,有利于增强法律法规的协同性
我国的市场主体分为三种类型,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三类市场主体分别有确立其法律地位、支持促进发展的“主体法”。例如,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1987年9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正式施行,成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以个体工商户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文件,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发展从此有了法律依据。但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该条例并未明确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2011年11月,新的《个体工商户条例》施行,以登记和管理为主要内容,尚未突出体现支持发展的政策导向,这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已不相适应,不能承担其“主体法”的重要任务。
此次实施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突出了服务发展的鲜明主题,从各方面提供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依据和手段,真正成为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法”,与其他市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一起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将推动我国各类市场主体实现更大发展。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系列解读文章之二 我国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以自然人身份从事手工业、小商业经营的形式,在我国几千年的经济社会发展中一直存在。《史记·魏公子列传》中即用“引车卖浆”指代做小生意的百姓。新中国成立以来,个体私营经济经历了艰难的探索。改革开放初期,个体经济伴随着商品经济的活跃率先得到恢复和发展。在城市,大量无业人员和返城知青通过开展零售、服务等行业的个体经营实现了就业;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了农业生产,解放了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村镇里出现了走街串巷的小商贩、摆摊设点的小摊贩。1979年9月,国家恢复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当时全国个体工商户数量不到1万户,占市场主体比重不足1%。
随着改革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在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引下,以个体工商户为典型代表的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个体经济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到党的十五大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支持包括个体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提高到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国家政策鼓励和支持下,伴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体工商户焕发出强大的生机活力。2012年末,个体工商户数量突破4000万户,2017年底达到6579.4万户,2021年底达到1.03亿户,是2012年的2.5倍,吸纳就业人数增长至现在的2.76亿。近十年来,我国新设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速11.8%,较十八大之前高出近10个百分点,83.2%的个体工商户是十八大以来成立的。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1.11亿户,占到市场主体总量(1.64亿户)的三分之二。
个体工商户是百姓生活最直接的服务者,最集中的行业依次是“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截至2022年8月底,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三次产业占比分别为4.4%、6.0%、89.6%,第三产业占比近9成。以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为代表的的“四新”经济个体工商户共计3222.1万户,占登记在册个体个体工商户总量的29.4%,较2012年提升了12.7百分点。同时,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新个体经济”降低了创业就业成本,带动了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更好地发挥了个体技能优势,成为个体经营者融入经济网络的功能节点。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系列解读文章之三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是中国特色的市场主体类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创举,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实践。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创举,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孕育了市场经济的细胞,培养了市场机制的基因,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是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市场主体是经济发展的力量源泉。个体工商户作为激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池春水”,在改革开放中焕发出强大的生机活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健发展,很大程度源于各项政策措施持续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力。在新发展格局下,要打通经济“大动脉”,必须畅通经济“微循环”。数量庞大的个体工商户,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网络直播、微商电商等“新个体经济”层出不穷,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是稳住宏观经济大盘的重要载体。目前我国个体工商户总量达到1.11亿,占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覆盖了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四新”经济占比接近30%,带动就业近3亿人,有力改善了民生,解决了亿万家庭尤其是许多弱势群体的生计问题,成为抵御经济下行风险、增强我国经济韧性和回旋余地的重要支撑。数以亿计的个体工商户发挥着就业蓄水池、社会稳定器、共同富裕生力军的重要作用,是我国经济基本盘的底气和韧性所在,为我国经济社会繁荣发展奠定了微观基础。
四、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是提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色、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途径。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和家庭形式直接开展经营,具有规模小、经营灵活的特点。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国内大循环,有效提高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持续改善供给侧结构。通过经营获得稳定收入,不断提高生活水平,造就更多合格消费者,使其能够通过自身努力逐步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个体经营者具有只争朝夕的拼劲、锲而不舍的韧劲、敢为人先的闯劲、开拓进取的干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新征程中作出更大贡献。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系列解读文章之四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是为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关心关爱。《条例》是在原《个体工商户条例》基础上制定的,更加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能够更好解决个体工商户面临的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独有的市场主体类型,数量巨大、利益诉求独特。个体工商户是中国特色的市场主体,在充分竞争中成长,经营风险完全由个人或家庭承担。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1.11亿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带动就业近3亿人,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网络直播、微商电商等“新个体经济”层出不穷,利益诉求独特。在这种背景下,建立既促进发展又规范秩序、既创造环境又维护权益实现多元目标的法规制度尤为紧迫。
二、受外部环境和疫情的影响发展面临重重困难,需要加强制度设计,进一步稳预期、增信心。由于多重因素的影响,个体工商户生存质量普遍不高。调查显示,79.4%的个体经营者月营业收入不到1万元,57.9%处于亏损状态。2022年1-8月,全国新设个体工商户1359.1万户,同比增加6.0%,低于近10年来11.8%的平均增速,退出数量较去年同期增加9.5%。无论是着眼于当前纾困或是长远发展,都需要从整体上谋划,从立法层面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定位、优化环境、稳定预期。
三、原《个体工商户条例》以登记和管理为主要内容,支持发展的措施不明显,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个体工商户条例》源自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唯一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专门性立法,于2011年公布施行,2014年、2016年先后两次进行修订。从内容结构看,《条例》共30条,其中17条是登记和监管规定,行政管理色彩较重。从法规协同性看,2021年公布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充分整合《条例》原有的具体登记规则、标准、程序等规定,对相关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款也作了吸收和调整,形成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因此《条例》不宜再整体保留登记监管方面的具体规定。从调整范围看,《条例》在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新个体工商户”主体地位、监管方式、权益保障等方面还存在空白。因此,需要立足新的发展阶段,顺应新的发展形势,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需要一部更为完善的行政法规,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广大个体劳动者的殷切期盼。市场监管总局从2019年开始对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立法思想、基本框架、主要条文进行了修改论证。今年以来,开展了6个方面的专项课题研究,在全国建立49个基层联系点,组织“百万个体工商户问卷调查”和跟踪调研,共收集各类意见建议3万余条,为制定新条例做了充分的准备。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充分听取了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基层单位、个体劳动者协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代表的意见。各方都认为,《条例》出台恰逢其时,有效回应了个体工商户关切,有助于提升个体工商户的政策获得感,能够释放出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强烈信号,有效提振市场信心。
《条例》经多次修改完善,于9月26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系列解读文章之五 《条例》主要内容概述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共39条,总体可以分为4个部分,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二是明确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定位,以及国家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三是明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四是强调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任务。一是从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三方面,分别明确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职责任务。二是将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上升到法规层面,有利于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三是明确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四是规定了国家通过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的监测分析,准确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情况。
三、规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各方面的政策措施。分别从登记注册服务、年度报告服务、各类信息服务、精准帮扶、经营场所供给,以及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多个方面,逐项进行了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分型分类培育、困难救助等方面有所创新。这是将“放管服”改革的成果制度化、规范化,是对近年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归纳、总结和提升。
四、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一是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三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五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理。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与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相比,立法目的、主要内容、条文结构均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可谓“脱胎换骨”,由一部登记管理的专门性法规转变为促进发展的综合性法规。为增强行政法规的协同性,突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立法主旨,明确向社会释放扶持发展的强烈信号,在制定过程中综合各方面意见,将法规名称定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而原《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关于登记监管的主体内容已被《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所吸收,因此在新条例施行后予以废止。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系列解读文章之六 《条例》内容详解(一)——主要原则和职责分工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用10条的篇幅,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重要作用,确定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和主要任务,从整体上对个体工商户发展进行了谋划和安排。
一、立法目的(第一条)。本条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与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相比,突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表述,强调了“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体现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第二条)。原《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做了定义,即“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鉴于《民法典》第五十四条已吸收此表述,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定义,本条不再重复,只是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为依法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三、党的领导(第三条)。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规,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两个毫不动摇”的坚强决心;二是在个体工商户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的建设,以党建促发展。
四、个体工商户的地位和作用和促进发展的主旨(第四条)。本条既是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位,又是对《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主题的明确。第一款明确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精神。同时高度概括了个体工商户的重要作用,即“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了依据。第二款强调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对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
五、平等待遇(第五条)。本条沿袭了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突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体现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
六、权益保护(第六条)。将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的规定予以保留并移至本条,主要是考虑到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衔接。本条中对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更加具体,强调了“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
七、职责分工(第七条至第九条)。《条例》用3条的篇幅明确了国务院、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强化了各地方的责任。2021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11个部门参加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条例》将这一制度上升到法规层面,并明确了市场监管总局作为牵头部门的职责任务。《条例》规定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
《条例》还首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对于各地更加重视个体工商户发展、从长远考虑个体工商户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都具有推动作用。
八、监测分析(第十条)。个体工商户量大面广、利益诉求多元化,对其情况的全面掌握和准确判断,是制定各项促进发展政策措施的前提。《条例》规定,通过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等方式,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并且强化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依据。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系列解读文章之七 《条例》内容详解(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促进个体工商户条例》全文共39条,其中各项具体扶持政策的内容共计19条(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突出体现了服务发展的立法主旨。各项政策措施涵盖了从登记注册、年度报告、信息服务、精准帮扶、经营场所供给,到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各个方面,逐项进行了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
一、登记注册和年度报告(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这是对每户个体工商户的“普适性”服务措施。《条例》对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作出了要求。针对一些个体工商户反映的年度报告内容较为复杂、基层所负担较重等问题,规定了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为解决目前“个转企”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存在的手续复杂问题,《条例》规定变更经营者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不再需要“先注销、再设立”;对“个转企”中涉及的行政许可办理问题,要求行政许可部门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二、信息服务(第十四条)。“信息不畅”是个体工商户反映的突出问题,这既包括对政府各项扶持政策的不了解,也包括对市场信息掌握的滞后。《条例》规定,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这个服务平台体系并非某一个特定的网站,也不限于政府建设运行的平台,而是运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共享模式,整合和优化各类社会资源,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形成覆盖各细分行业领域,提供贴近个体工商户需求的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
三、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作用(第十五条)。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条例》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法律地位和主要任务作出了规定。
四、平等待遇(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规模小、话语权有限,在经营活动中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歧视。《条例》从制定政策措施的角度提出禁止歧视个体工商户的要求,强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五、分型分类培育(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量大面广、情况复杂,既有养家糊口的“小商户”,也有颇具规模的“大个体”。应当针对其发展水平和发展特点采取差异化措施,加大对执着坚守、特色鲜明、新产业新业态等个体工商户的“拔尖”扶持培养。例如,可以根据经营规模、营收水平等,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别立足于“活下来”、“持续经营”和“发展壮大”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育。又如,可以从地方实际出发,鼓励“名特优新”4种类型的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提升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水平。
六、经营场所(第十八条)。经营场所是个体工商户生存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其经营成本的主要部分。《条例》针对大量实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反映的经营场所难找、租金贵等问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同时降低使用成本。
七、财税和金融支持(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资金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尤为重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不断扩大贷款规模和覆盖面,多措并举解决资金问题。《条例》分别从资金、财税、贷款三方面对此作出了安排。
八、社保和就业政策(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各类社会保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提供创业就业方面的保障。
九、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经营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餐饮和居民服务行业,据调查有70.3%的个体工商户仅从事线下经营。实体店铺对服务城乡居民日常生活至关重要,而拓展线上经营也是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有效途径。《条例》分别从线下和线上两方面作出了规定。首先是要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满足居民生活消费需求;其次是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提升线上经营能力。同时,《条例》回应了个体工商户提出的入驻网络平台经营遇到的种种问题,专门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十、知识产权(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因其规模小、影响范围有限,往往不重视对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和运用,对其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制约。《条例》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规定国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相关权利的保护力度,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
十一、统筹兼顾(第二十七条)。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有个体工商户反映,个别地方在城乡建设规划、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过程中,存在“一刀切”关停或影响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的情况。对此,《条例》专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中,要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加强引导、妥善处理、统筹兼顾,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创造稳定的环境的预期。
十二、困难帮扶(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以个人或家庭从事经营活动,抗风险能力弱,在大灾大难中往往是受冲击最大的,给予他们救助帮扶是各级政府保民生的基本职责。《条例》规定,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十三、表彰奖励(第二十九条)。改革开放以来,个体工商户群体中涌现了大量爱岗敬业、执着坚守、诚信经营、回报社会的先进典型。《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这有利于提升个体经营者的荣誉感、归属感,为广大个体工商户树立榜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系列解读文章之八 《条例》内容详解(三)——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用7条的篇幅规定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各项内容,较原《个体工商户条例》有了明显的进步。
一、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第三十条)。这方面规定在原《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已有体现,新条例做了扩充,涵盖了违反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的各种形式,主体也由“任何部门和单位”扩展到“任何单位和个人”。针对个别领域出现的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以逃避雇主责任的现象,《条例》专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禁止拖欠账款(第三十一条)。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是近年来政府重点治理的问题。为此,2020年国务院专门制定出台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个体工商户而言,拖欠账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并且个体工商户相比中小企业更为弱势,应当从法律层面加强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对个体工商户强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或者变相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通过这一规定,将禁止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作为法律义务明确下来。
三、禁止设置指标(第三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经营意愿的体现,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应当是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结果,政府部门不应“拔苗助长”,不切实际地设置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目标,甚至作为绩效考核指标。同样,年度报告是个体工商户依法公示经营信息、提升信用水平的有效途径,应当反映个体工商户生存的真实情况。《条例》针对个别地方出现的片面追求个体工商户“数字”的情况,专门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四、投诉举报(第三十三条)。本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并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途径的畅通对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五、守法诚信经营(第三十四条)。守法诚信经营是个体工商户的义务,也是其稳定经营、长期发展的基本保障。《条例》对个体工商户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强调了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这充分体现了《条例》放管结合、服务发展与依法监管相统一的立法理念。
六、处罚原则(第三十五条)。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法》的明确规定,也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对小本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而言,坚持这一原则更为重要。《条例》明确,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
七、行政追责(第三十六条)。本条是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禁止性规定,也是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系列解读文章之九 《条例》内容详解(四)——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和“个转企”
按照《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形式,“经营者”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全部财产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誉等也与经营者密切相关。由于个体工商户这一特殊性质,长期以来对变更经营者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出兑”店铺、转让经营权的,除家庭成员之间的变更外,都要按照原来《个体工商户条例》和相关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重新申请登记,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
在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过程中,很多个体工商户反映,自己经营多年的店铺,具有独特的字号和良好的商誉,取得了相关行政许可,因为原经营者不能继续经营,希望转让给他人。但是一旦注销,这些无形资产就将灭失,重新办理各种手续会增加大量成本,不利于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打造“百年老店”。
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调整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方式,由原来的“先注销、后成立”改为“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这一规定便利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成立时间、字号和相关行政许可方面的延续,大大简化了手续、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条例》规定,及时调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文书材料规范,指导各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做好登记注册服务。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即通常所说的“个转企”,是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业态的有效方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在法律性质、组织形式、责任承担方式、名称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仍需按照目前规定,先行办理原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再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无论是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还是“个转企”,涉及相关行政许可的,《条例》都要求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同时,特别强调了以“自愿”为基础,不得对个体工商户提出强制要求。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和第三方利益,《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即: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已售出的预付费卡券,只要是在约定的有效期内,无论是店铺“出兑”给别人还是转变为企业,都应当对卡券作出妥善安排,与后续经营者作出明确约定,禁止“新店不理旧账”。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系列解读文章之十 《条例》内容详解(五)——促进发展和依法监管的关系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是在原《个体工商户条例》基础上,结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总体形势、问题困难和利益诉求起草的。《条例》制定过程中,部分删除了原《条例》关于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和违法处罚的规定。对此有人认为,这会削弱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造成“只放不管”,使作为个体工商户“主体法”的《条例》缺乏完整性。实际上,对个体工商户需要坚持促进发展和依法监管并重,这在《条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放管服”改革的应有之义
“放管服”改革包括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个方面的内容。监管是准入的“安全阀”和“压舱石”,“管”的能力和成效决定了“放”的程度和效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市场主体优胜劣汰营造了良好环境,是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在内的各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实际上,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在放宽准入的同时,政府部门都在通过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维护市场秩序,这也是对守法经营者的保护和支持。
二、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内容已在其他法规中充分体现
原《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关于监督管理的内容已被2022年3月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吸收和承接,不会出现法律真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统一了我国目前的3种市场主体类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监管,充分整合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原有的具体登记规则、标准、程序等规定,对相关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款也作了吸收和调整,形成了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从行政法规的协同性角度考虑,《条例》不宜再保留登记管理方面的内容。从立法经验看,同为“主体法”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只设置了4条关于监督检查的内容,且均为原则性规定,但并不影响对中小企业的依法监管。
三、《条例》对监管保留了原则性规定
作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原则之一,《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在第三十四条中也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定义务,明确了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第三十五条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这些都是关于加强监管的规定。
综上,此次对个体工商户立法的调整,并不会弱化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反而使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个体工商户长远健康发展,在经济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