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序号 | 依据《三门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 |||
1 | 处罚 依据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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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 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违法 情形 |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 |
裁量 基准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7万元以上7.3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 |
备注 |
序号 | 依据《三门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 |||
2 | 处罚 依据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裁量 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违法 情形 |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 |
裁量 基准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1.4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序号 | 依据《三门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 |||
3 | 处罚 依据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裁量 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违法 情形 |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 |
裁量 基准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4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注:《通则》指《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