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确认市本级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确认以下市本级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确认的市本级部门行政执法主体有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门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三门峡市教育局、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局、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门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三门峡市公安局、三门峡市民政局、三门峡市司法局、三门峡市财政局、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三门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三门峡市水利局、三门峡市农业农村局、三门峡市林业局、三门峡市商务局(三门峡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三门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三门峡市文物局)、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三门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三门峡市应急管理局、三门峡市审计局、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门峡市知识产权局)、三门峡市体育局、三门峡市统计局、三门峡市医疗保障局、三门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三门峡市金融工作局、三门峡市档案局、三门峡市国家保密局(三门峡市密码管理局)、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门峡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三、实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四、已公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凡未经公布的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六、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主动出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