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行为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本局及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向本局执法监督部门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法制科负责受理和办理对本局及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设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电话号码:0398-2802238。 办公地址:三门峡市崤山西路20号425室。
第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高效、为民便民原则。
第五条 对下列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受理: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
(三)其他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属于纪律、作风问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的;
(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在法定行政诉讼期限内的;
(四)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
(五)投诉事项已由监察、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的;
(六)对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或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复核意见不服的;
(七)其他不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投诉受理范围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
(二)投诉举报人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投诉举报事项和事实依据,投诉举报内容客观、真实;
(四)属于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投诉举报范围。
第八条 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制科应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台账》,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九条 法制科自收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法制科应当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之日起7日内,将投诉举报相关材料复印件发送被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法制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投诉举报人提出要求或法制科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听取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的意见,可以通知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质证或举行听证。若举行质证或听证,相关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间。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与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审查结束后,法制科应当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并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关要求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执法行为需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终结后,法制科应将投诉举报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