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湖滨区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你单位已连续五年(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未年报,且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其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0664890219)。
因通过法定途径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始生效。
联系人:马 涛 王佳欢 联系电话:2818020
联系地址:商务中心区湖滨大厦A座615
附件:三市监处罚〔2026〕31号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2日
附件: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监处罚〔2026〕31号
当事人:三门峡湖滨区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0664890219
住所(住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三门峡湖滨区虢国路永兴花园4-1-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京
身份证件号码:410105********1617
本局执法人员按《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地方金融组织登记注册行为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门峡湖滨区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23年度、2024年度报告;经本局函询国家税务局三门峡市税务局,该公司税务状态于2021年3月1日转为非正常户,2023年1月1日至今,入库税款为0,涉嫌存在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已连续五年(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未年报;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湖滨区税务局转为非正常户;邮寄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被三门峡市邮政局以“原址查无此人”、“电话非本人”的原因退回本局;通过现场检查,当事人在其住所长期停业未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在河南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基本信息及企业年报公示信息,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的基本信息及连续五年没有年度报告公示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湖滨区税务局核查情况反馈文件,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已被转为非正常户的事实。
3.三门峡市邮政局退回寄给当事人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的邮件,证明当事人无法通过邮寄方式联系的事实。
4.2025年9月24日现场笔录、通话记录截图,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住所进行电话联系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留存的联系方式非本人且连续六个月以上时间没有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5.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送达公告,证明行政处罚告知书(三市监罚告〔2025〕229号)已张贴在当事人的登记地址;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送达公告(三市监听告〔2025〕001号)已按程序规定在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进行公示。
6.永兴花园物业服务中心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时间没有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7.2024年10月-2025年11月永兴花园4#-09号商铺物业费、水电费收据,证明当事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时间没有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2026年1月5日,本局通过在当事人登记地址张贴在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cjg.smx.gov.cn)发布行政处罚告知送达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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