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湖滨区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一案,本局已经调查终结,并于2025年10月11日公告送达《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三市监罚告〔2025〕229号)。因新法律法规的修订,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完善,现再次下达《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三市监罚告〔2026〕1号)。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本局联系人:马 涛 王佳欢
联系电话:0398-2818020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
附: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三市监罚告〔2026〕1号
三门峡湖滨区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你单位已连续五年(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未年报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湖滨区税务局转为非正常户;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到期,未办理变更登记;邮寄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被三门峡市邮政局以“原址查无此人”、“电话非本人”的原因退回本局;通过拨打预留电话和现场检查,你单位在其住所长期停业未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马涛、王佳欢 联系电话:2818020
联系地址:商务中心区湖滨大厦A座615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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