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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安全提示函
发布日期: 2024-11-08 11:19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

一、充装单位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

1.充装单位应当配备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总监和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员;

2.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3.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充装,严禁超量充装;4.严禁将气瓶内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

5.应向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钢瓶,并将钢瓶办理使用登记,纳入本公司的充装质量追溯体系内;

6.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充装记录制度;

7.充装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应当在充装检查合格的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

9.应当在充装气瓶上粘贴警示标签,警示标签上应当注明“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字样;

10.不得使用超过检验周期的液化石油气储罐;

11.应确保储罐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在定期检验周期内;

12.防雷防静电装置、可燃气体报警器应及时检测;

13.应根据天气情况适时对储罐喷淋降温;

14.应向气体用户进行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安全常识教育。

二、严禁充装以下几种气瓶:

1.报废瓶,即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经安全评估的气瓶超过12年;

2.过期瓶,即超过4年检验周期的气瓶;

3.腐蚀或变形严重气瓶;

4.无追溯二维码气瓶;

5.非自有产权气瓶;

6.改装气瓶;

7.翻新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