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两工地”以外建筑工地起重机械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直属各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河南省特检院三门峡分院,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省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局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 1月15日全省、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市局决定自即日起至 2024年5月10日,在全市开展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两工地”)以外建筑工地起重机械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两工地”以外建筑工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相关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加严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消除事故隐患,守牢安全底线,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和较大影响事件发生。
二、重点任务
(一)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1.使用单位要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依法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应当制定危险源分级管控表和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建立隐患排查制度。要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的日常检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停用,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隐患根源后方可恢复运行。
2.使用单位应当结合起重机械的类别(品种)和使用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在本单位贯彻实施。应当对在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相关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拆卸活动、塔式起重机的爬升(顶升)和附着作业、施工升降机的加节(顶升)和附着作业安全负责。除人货两用的施工升降机和人车共乘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外,起重机械严禁以任何方式吊载人员。
3.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持证上岗要求,定期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方面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教育;要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保存相关培训和演练记录。
4.“两工地”以外建筑工地使用的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应当在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出厂后投入使用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检验。更换使用地后,不涉及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涉及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安装告知。在定检有效期限内拆装的起重机械,重新安装后应当继续实施定期检验,并重新计算定期检验周期。
(二)检验机构加强检验安全把关
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时,应当注意要查验使用单位的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是否符合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要求;使用单位自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处理的记录等。检验过程发现的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辖区“两工地”以外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对设备使用登记、定期(监督/首次)检验、安全总监和安全员配置、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应急预案及演练等情况进行检查。要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促检验机构加强安全技术把关。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排查整改不到位、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要立即责令停用,并跟踪督促抓好整改。
三、有关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采取扎实有力措施,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二是强化责任落实,要加强对本地区相关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确保隐患闭环整改。三是要加大安全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媒介广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注意做好自我防护,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四是要做好值班值守、舆情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提高应急响应速度,确保突发事件快速有效应对。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市局特设科联系。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